人大常委会讨论延长离婚冷静期

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继续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,去年草案引入了离婚冷静期以减少离婚率,当时的规定是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,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,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。前款规定期间届满一个月内,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;未申请的,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现在,委员表示离婚率太高,一个月的冷静期太短,建议从一个月延长到二个月或三个月,称“离婚率高总是社会不稳定因素”。

发表评论

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。 必填项已用 * 标注

此站点使用 Akismet 来减少垃圾评论。了解我们如何处理您的评论数据